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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丽水著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袁志鸿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

  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司法鉴定的鉴定费仍然是按照,谁提出,谁预先缴纳的原则。因此,最终的鉴定费用的承担还是与鉴定结果相关系的。


  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统一,因此,我国的相关法规也规定了司法鉴定费用本地化的原则,也就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来确定,鉴定费用的收费标准。


  司法鉴定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规定。


  因此,鉴定费的各地标准是各不相同的,应当向当地的司法鉴定机构咨询相关事宜。


  在我国的双方鉴定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鉴定费减免的情况。但是,我国各个地方都有出台,减免交纳鉴定费的辅助性法规,对符合法律援助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凭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法律援助申请的通知,或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的通知,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应予法律援助的通知,司法鉴定机构予以减半或免收鉴定费。因此,如果患者及其家属因为,经济困难无法交纳鉴定费的,可以查看本地方的司法局的相关规定,积极申请法律援助,争取减免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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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文书司法鉴定都包括哪些

  文书司法鉴定是指运用文件检验学的原理和技术,对文书的笔迹、图章、印文、文书的制作工具及形成时间等问题进行鉴定;对证件及有价证券的真伪进行鉴定;对纸张、笔墨成份及打印或复印设备进行鉴定等。


  文书司法鉴定业务主要包括:


  1、笔迹检验,对笔迹进行比对检验,确定检材和样本笔迹是否同一人所为;


  2、印刷文件检验,检验印刷品是何种方法印制,判断印刷品的来源;


  3、印章印文检验,对印章印文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4、伪造文件检验,判明文件是否伪造、何种方法伪造;


  5、文件辨识,指消退、擦刮涂改、老化腿色、压印痕迹等不易见文件的识别;


  6、有价票证检验,对货币、支票、股票、发票、邮票、车票、机票及各种银行票据的真伪性进行检验;


  7、文件物质材料检验,对文件纸张、墨水油墨、黏合剂的成分进行检验;


  8、文件形成时间,对文字的书写时间进行检验。


  三、文书司法鉴定法律规定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三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文书包括司法鉴定意见书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


  第三十五条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与委托人约定的方式,向委托人发送司法鉴定文书。


  第三十七条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过程或者所出具的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按照规定将司法鉴定文书以及在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立卷,归档保管。


  整理的关于;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怎么样的;的相关内容,从上面内容我们可以知道文书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是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如果您对上述内容仍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律师。







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程序的规定是什么



  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1、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2、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1、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


  2、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3、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4、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1、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2、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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