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袁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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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丽水著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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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鉴定许可证号:000000000




  声 明




  1. 委托人应当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2. 司法鉴定人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


  3.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


  4. 使用本鉴定文书应当保持其完整性和严肃性。




  地 址:× ×市× ×路× ×号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共 页第 页




  标题


  编号××司法鉴定中心[200×]×检字第×号




  一、基本情况


  委 托 人:××××




  委托鉴定事项:


  受理日期:


  鉴定材料:


  鉴定日期:


  鉴定地点:


  在场人员:


  被鉴定人:


  二、检案摘要


  三、检验过程


  四、检验结果


  五、落款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




  二○○×年×月×日




  说明:1. 本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各页之间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红印,作为骑缝章。


  2. 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添加附件的,须在检验结果后列出详细目录。


  3. 对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中需要解释的内容,可以在正文的落款后另加附注予以说明。





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

  刑事申诉书是怎样的下面为您整理介绍刑事申诉书格式样本,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刑事申诉书


  申诉人:XXX,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于XX省XX县,汉族,小学文化。原系XX省XX市陈埭镇横坂村巡逻队员。家住XX县介福乡福东村13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4年12月17日由泉州中院泉刑初字第203号以;故意伤害;致死的;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2005年3月30日XX省高院闽刑终字第20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服刑于XX监狱。


  委托代理人:lyd0503,女,1943年5月23日出生于XX省XX县介福乡,汉族,大学本科。中科院XXXXXX研究所高级工程师,现退休,系郑XX的表老姑妈。


  案由:申诉人郑XX对XX省高院2005年3月30日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和XX中院X刑初字第203号刑事判决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撤销X刑终字第209号裁定,依法改判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系村巡逻队员,为履行保安职责,维护群众利益,与另一巡逻队员捉住小偷;小偷遭到围观群众怒打,申诉人予以制止;之后,为核实失主,申诉人离开现场,小偷由另一巡逻队员带回村办公室;申诉人回到村办公室见其他保安在拷问小偷,但他没有参与;后又出去找作案工具回来,还是以喝茶避开打人;最后,申诉人为了表示;合群;,并无加害被害人的故意,象征性地在小偷腿及背部打了两三下;后有;自残;行为的小偷在放回途中原因不明地死去;中院、高院据此认定为共同犯罪,在未查清小偷真正死因、真正加害人的情况下,对申诉人的显著轻微行为,重判13年。申诉人认为,在;据以定罪、据以量刑;的是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的情况下,凭想象判案,实难体现法律的公平正义。申诉人对此不服,特提出申诉,请求予以再审,纠正错判。


  一、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被害人死因不明。


  刑事案件的推理是具有唯一排他性的,刑事犯罪的证明标准是必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这就必然要求‘据以定案’的案情事实必须完全清楚,那么本案中院判决和高院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吗


  、;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失血;案情未查清,被害人死因不明:


  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实:


  1、;在楼梯第4台阶东侧边沿及侧面有血迹、其下方地面也有少量血迹等现场情况。;;


  2、;…被害人方XX尸体现场位于陈埭镇洋埭村万泰盛公司对面家家乐便利超市前,尸体仰卧于店前一台球桌上、尸体头下的台球桌上有血迹。


  3、另一小偷汪XX证言证实:;我与方XX被扣在楼梯处的一些铁栏杆上,后不知怎么回事方XX的头磕破了一个口子流了些血,一直讲口渴、想上厕所、手很痛…;


  4、被告人黄XX交待:;我们巡逻回来,看那穿白衣服的头有流血,问他们为什么会流血,那穿黑衣服的说是那穿白衣服的自己撞墙的,具体原因不清楚。;


  5、郭XX交待,在晚11点半盘问殴打结束后,他离开时:;有个小偷在楼梯那里吵,身上有伤,但没有流血,也没有什么异样。;。


  6、经审理查明:…在盘问中,被告人黄XX、郑XX、郭XX伙同陈X、许金条、许振华等人分别持巡逻队办公室内的橡胶棍、木棍等工具及用拳脚殴打方冬海、汪清明的手脚、背部及身体其他部位


  以上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证言、证人相互印证的这两处;血迹;的确凿证据证明了:


  ①被害人;失血;了,它是尸检结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的最直观的重要证据;


  ②被害人头部;失血;,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是橡胶棍、木棍打击造成的,因此,可以确定是小偷;自残;行为造成的,不是第二殴打现场多人的加害行为造成的,与申诉人郑XX更是无关。


  但中院判决书和高院裁定书却没有出示查明这些血迹是如何产生的它与小偷方XX的死亡有何关系的证据。这种;忽略;与被害人;失血;死亡的;流血;确凿证据的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小偷的死亡完全有非殴打原因造成的可能!


  、两个殴打现场的案情事实不清,导致定罪不准,量刑失当


  ;根据尸体检验,死者全身广泛性软组织、肌肉挫伤出血…,分析认为其损伤系钝器反复打击所致。;这些损伤到底是哪些人打的用何种工具打的这些损伤与死者的死亡有何关联均没有查清。


  1、第一重要作案现场的案情不清楚


  被盗出租房是第一殴打现场。死者方XX作为一名小偷,在义愤填膺的群众面前,被群众殴打在所难免,且被打得也不会太轻。黄XX交待:小偷方XX ;因在出租房有被人打,带到队部脸色青青的,有点白。他说‘他生病了’,我们不信。;这证言说明,方XX在出租房前已遭到致命殴打,伤情已经相当严重,也许这些殴打的损伤就是方XX致命死亡的主要原因。完全有可能:即使不存在后面的殴打,小偷也会因群众的怒打已经很严重而死亡,但对此重要作案现场及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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