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袁志鸿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丽水著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刑事证据种类划分

  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形式。证据种类的划分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具备法定的外部表现形式的证据资料不能进入诉讼程序。刑诉法第48条规定有8种。关于证据种类应该注意理解以下几点:


  一、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与案件的待证事实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其记载的思想和反映的内容能够为办案人员认识,至于以什么方式来记载在所不问。


  二、物证


  1、物证以自身的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物理、化学、生物属性来证明待证事实,包括一切物质形态。笔迹是物证而不是书证。因为笔迹是物质痕迹,是以书写特征而不是以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


  2、物证和书证的区别


  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与案件待证事项发生联系并证明案件情况的。如果一个物质载体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三、4种言词证据


  证人证言


  1、主要理解证人资格、证人的不可替代性以及证人不是回避的对象这几个问题。这方面的内容在诉讼参与人一节已经作了详细介绍,请参阅第二章第二节三的相关内容。


  2、证人证言只局限于案件情况,如果是分析案情或者是推测等则不属于证人证言。


  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包括两个部分:


  1、受害情况;


  2、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情况。被害人的要求则不属于;被害人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包括:


  1、供述;


  2、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内容主要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两个方面内容。识别这两个方面的内容,对正确理解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的排除非常重要。也就是说,在刑事诉讼中,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应当排除;但是,即使是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被告人辩解仍然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不应当排除。;因为捶憷和诱骗之下仍然为自己辩解,可见其客观真实性较强;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举他人犯罪是否属于这种证据,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共犯相互之间就共同犯罪情况相互揭发,与个人的罪责相关,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而单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他人犯罪事实的检举,或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非共同犯罪事实的检举,属于证人证言。


  上述三种言词证据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一定的主体陈述;


  2、各自的内容范围;


  3、都要向公安司法人员陈述。如被告人敲诈被害人的电话录音,就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因为不是向公安司法人员的陈述。


  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的概念应该注意理解。鉴定意见,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意见。如果虽然是某些专门的技术人员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但是由于这些人既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也不是受公安司法机关的聘请,所以其对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书面意见,仍然不能称为鉴定意见。另外,在证据的分类中,鉴定意见是言词证据。因为,对鉴定意见的审查规则和对证人证言的审查规则相同,鉴定人和证人都必须出庭就鉴定意见和证人证言的内容接受控辩双方的口头询问和反询问。


  四、视听资料


  刑事诉讼中的视听资料是指,对本次犯罪过程或者本次事件的录音、录像资料。


  五、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六、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


  七、在我国,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电子数据都属于实物证据。尤其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由于我们一贯认为,我国的公安司法人员能够依法办案,能够做到客观、公正。所以我国的证据学理论认为,勘验、检查笔录的客观性较强,也比较可靠。因而,勘验、检查笔录是实物证据。





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和确认

  贿赂犯罪腐蚀国家肌体,动摇社会根基,具有极其严重的危害性。惩治贿赂犯罪,始终是反腐败斗争的重点。然而同时,它也是这场斗争的难点所在。作为一种权力型、智能型犯罪,其犯罪主体都具有一定的职务、权力、社会地位和影响,他们不仅可以利用职权实施犯罪,还能够利用职权与司法机关相对抗。而且,贿赂犯罪以言词证据为主要证据形式,往往出现;一对一;的情况,这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困难,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查证难、定罪难等各种问题。


  目前,贿赂犯罪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主要表现为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作案手段日趋隐蔽、反侦查经验日趋丰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仍然固守传统的犯罪理论、落后的侦查手段和保守的证据适用规则,势必阻碍反贿赂斗争的深入发展,无法有效地惩处、防止和遏制贿赂犯罪。所以,研究贿赂犯罪证据的收集方法,探讨贿赂犯罪证据的确认规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更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一、贿赂犯罪证据特点对证据收集与确认的影响贿赂犯罪证据是认定贿赂犯罪事实的依据和司法机关查处贿赂犯罪案件的基础,其自身特点影响着收集和确认的方法及原则。除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一般属性外,贿赂犯罪证据还因其案件的特殊性呈现出一些特殊性质。


  1、单一性从表现形式来看,贿赂犯罪证据主要是言词证据,包括受贿人的供述和辩解、行贿人以及其他证人的证言,一般很难收集到其他形式的证据佐证。因此,就贿赂犯罪而言,口供真正是;证据之王;。这就使我们收集和确认证据的工作始终紧紧围绕人及其供述或者证言进行,限定了工作方向和工作方式。


  2、可变性贿赂犯罪证据都是人证,受各种客观因素和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表达能力、记忆能力的影响,证言失真的可能性比较大。同时,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因此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面对不同的司法人员,证据随时都会发生变化,具有不稳定性。所以,无论是收集证据还是确认证据,我们必须始终保持警惕,善于分清是非,去伪存真。


  3、隐蔽性贿赂犯罪证据深藏于当事人的记忆中,看不见、摸不着,而且无法借助现代科技手段予以提取,收集证据的难度比较大。另外,贿赂犯罪分子为了掩盖犯罪事实,常会制造一些假象,这也给证据的收集和确认带来了困难。


  4、双重性受贿和行贿是对偶性犯罪。受贿人的口供,在受贿案件中是供述,对行贿案件来说又成了证人证言。行贿人亦是如此。证据的双重性对行贿人的影响非常大,会使其产生心理压力,抑制作证意识。所以,我们在向行贿人收集证据时,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避免造成不利后果。







  5、有限性贿赂犯罪的直接作案人员比较少,一般只有两个人:受贿人和行贿人,既没有被害人,也往往没有第三名直接证人,因此在大多数案件中,都会形成 ;一对一;的局面,这对我们构筑证据体系十分不利,也对我们准确确认证据效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直接证据的有限性也使我们必须努力收集间接证据,通过诸多间接证据的交叉印证证实犯罪的必然存在。


联系电话:139736131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736131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