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志鸿,丽水著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袁志鸿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暴力取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关于这一问题,整理了以下相关资料供您参考,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下。
一、暴力取证罪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
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错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暴力取证的;
5.授意、指使、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
二、暴力取证罪量刑标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 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 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包括:
1.非法拘禁案;
2.非法搜查案;
3.刑讯逼供案;
4.暴力取证案;
5.体罚、虐待被监管人案;
6.报复陷害案;
7.破坏选举案。
上文就是对于暴力取证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的相关解答,实践中,暴力取证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若您还有其他疑问,我们可提供在线咨询律师服务。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诉刑诉〔2016〕144号
被告人赵XX,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XX新区XX镇**新苑**幢**室;被告人赵XX曾因犯抢劫罪,于2005年8月16日被江苏省XX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2000元,2012年8月12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XX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9月21日被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XX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9月期间,陈某甲承揽张某甲经营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部分土石方运输业务,因张某甲拖欠陈某甲的运输款,双方多次商谈未果并发生冲突。2015年11月30日,双方约定次日在XX新区大港养麦山路的停车场内再次商谈此事。2015年12月1日13时许,陈某甲纠约龚某某、田某某及被告人赵XX等人,陈某乙经张某甲的同意,纠约了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双方共同到了停车场,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在停车场大门外等候。在停车场茶水间,因言语不和,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和张某甲、陈某乙发生了斗殴聚众斗殴罪起诉书范本。后在停车场大院内,陈某甲、龚某某、田某某、赵XX等人又对张某甲、陈某乙拳打脚踢,致张某甲左侧鼻骨及右侧上领骨额突骨折、陈某乙眼周皮下出血,经鉴定,张某甲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陈某乙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6年9月20日,被告人赵XX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棒球棍照片等物证;2.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赵某甲、赵某乙、朱某某、章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XX的供述与辩解;5.由XX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XX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X伙同他人成帮结伙的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赵XX是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赵XX伙同他人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赵XX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赵XX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XXXX区法院
检察员:侯XX
201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