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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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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 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

添加时间:2019年11月25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丽水著名刑事犯罪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

  犯罪嫌疑人可以羁押多久犯罪嫌疑人的处罚是由法院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法院要依据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接受检察院的起诉,才能作出相应的处罚。所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计算应当从公安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和法院的审判阶段三个实体程序进行计算。下面就由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侦查机关的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收集证据来证明犯罪的成立。期限要求:从犯罪嫌疑人逮捕起算侦查期限2个月。一般案件都可以在这个期限内侦查结束。如果在这个期限内不能完成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具备延长条件和办理相关手续后还可以再延长三次期限,第一次可以延长1个月,第二次可以延长2个月,第三次可以延长2个月。侦查机关从一个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开始侦查到侦查阶段结束,最长办案时间是8月零7天。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后,要把案件的材料移交检察院。检察院在这个阶段要审查案件的事实是否清楚,定性是否准确,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期限要求: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一般的案件在一个半月的期限内可以审查完毕。如果检察院在审查中认为案件存在问题,可以提出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仅限两次,每次一个月。每次补充侦查后重新计算期限。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期限六个半月。


  三、法院的审判阶段


  检察院认为案件符合起诉条件,要把案件移交法院审判。法院在这个阶段的职责就是从事实、定性、证据来判断检察院起诉指控的案件是否成立,并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判决。期限要求: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些特殊案件经过批准,可以再延长一个月。一般案件在两个半月能够审结。


  具体的特殊情况:


  1、当事人和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审判人员根据具体情况,认为可能影响案件事实认定的,应当同意该申请,并宣布延期审理,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在三个半月的审限内审结案件。


  2、在庭审过程中,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的,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当九个半月的期限内审结案件。


  3、如果被告人和检察院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在十日内提出上诉和抗诉,二审法院的审理期限要求与一审相同。







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

  虚假广告罪违反了我国刑法,那么就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开启刑事诉讼程序,但是如果我们消费者遇到虚假广告也可向有关部门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以此进行维权。那么具体到管辖权又是什么样的规定的为您整合了有关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的相关内容。




  一、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


  1、法院的管辖权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同时,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立案的管辖权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二、如何认定虚假广告罪


  认定虚假广告罪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的关键看利用虚假广告欺骗用户和消费者的行为是否情节严重。属于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如果情节尚属一般不应以犯罪论处,可以适用民事或者行政处罚措施。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3、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虚假广告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如果生产者、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即触犯了刑法第140条的规定,同时生产者、销售者又以虚假广告的方法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欺骗宣传的,在此情况下只能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不能再定虚假广告罪。因为凡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通常都有以嘘假广告作欺骗宣传的行为,这符合牵连犯的规定,故择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但是对于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来说,在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仍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者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单独成立虚假广告罪。


  三、虚假广告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利用广告做虚假宣传的。


  以上内容就是由的对虚假广告罪的管辖权规定、认定问题以及立案标准的介绍。对于虚假广告罪管辖权规定,可以分为法院与立案的管辖权,一般属犯罪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与公安机关管辖。如果您还想了解更多虚假广告罪的内容,可在线咨询的专业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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