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袁志鸿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首要分子是如何界定的?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7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首要分子的界定
首要分子应是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策划者或指挥者,组织、策划、指挥是选择性行为,三种行为可能同时具备,也可能只具备其中之一,发生在本市溧阳罗彬、乐峰、蒋国军等17人聚众斗殴一案,提起公诉时只认定罗彬一人为首要分子。审查时发现,人员的调动、安排、接应虽然均由罗彬负责,但其指使手下得力干将乐峰负责出点子,策划具体行为的实施计划,而斗殴的现场指挥,斗殴的分工、人员的分配、带领人员斗殴、指挥撤退却均由蒋国军负责。三者相互配合,统一由罗彬组织,共同实施了聚众斗殴犯罪。故在判决时认定三人均为该案的首要分子。所以说,组织、策划、指挥只要居其一就可认定为首要分子,且并不是每起聚众斗殴案件只能有一个首要分子,他们的行为只要符合法律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就能认定为首要分子。然而在石建钢等7人聚众斗殴案中,虽然是因为石建钢的原因引起的斗殴,但参与斗殴的所有人员都是自发的临时产生的共同犯意,无明确的组织、策划、指挥者,只是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实施了斗殴的行为,所以本案未认定首要分子也是比较客观的,也就是说不是每起聚众斗殴案件都有首要分子,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联系电话:139736131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736131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