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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的特点
添加时间:2017年7月7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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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拘传的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于已经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直接进行讯问,不需要经过拘传程序;
(2)拘传的目的是强制就讯,而不 是强制待侦、待诉、待审,因此拘传没有羁押的效力,在讯问后,应当将被拘传人立即放回
文章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袁志鸿
[湖南]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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