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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解释:第七十五条【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

添加时间:2017年3月24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第七十五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解释】本条是关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应当遵守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是指遵守国家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自觉服从公安机关、所在单位以及基层组织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是指按照公安机关的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地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如报告自己的思想、改造和遵纪守法的情况等。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是指遵守公安机关向其宣布的有关会客的要求和规定。
  4.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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