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袁志鸿
首页
律师介绍
自首知识
犯罪状态
取保候审
刑辩指南
联系方式
自首知识
犯罪状态
取保候审
刑辩指南
刑事证据
刑罚分类
强制执行
刑事法规
刑事鉴定
罪罚轻重
刑事文书
13973613118
您当前位置:
首页
> 文章详情
刑法第61条的规定
添加时间:2016年9月21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刑法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文章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律师:
袁志鸿
[湖南]
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
律师个人站
手机网站
联系电话:13973613118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http://www.xsbhlvsxm.com/art/view.asp?id=861284962540
首页
律师介绍
律师文集
联系方式
网站地图
All Right Reserved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 袁志鸿
全国服务热线
139736131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
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