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袁志鸿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人民检察院解除和撤销监视居住的职权

添加时间:2016年7月10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第72条 附注:   第73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3条。 第7 4条 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74条。

联系电话:13973613118

全国服务热线

13973613118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4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