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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志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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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14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故意伤害别人是对别人身体的巨大伤害,有时会对精神造成更大的伤害,自己当时不管是一时冲动还是蓄谋已久的,都会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有的还需要支付高昂的医疗费,那么如果要起诉,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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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伤害罪起诉书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982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XX119820619XXXX,汉族,住:江苏省XX市XX区XX中路41号XX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XX,男,1986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XX119860225XXXX,汉族,个体,住:XX市XX区XX街XX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14日由XX市公安局XX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XX身体,赔偿原告人吴XX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事实与理由:


  2011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XX在XX市XX区XX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XX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XX拳打脚踢,使用凶器;U;型锁打击原告人吴XX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XX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XX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XXXXXX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XX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XX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C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 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XX被打后,被送往XX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XX市XXXX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文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XX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 元、误工费 元、营养费 元、交通费 元、鉴定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护理费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精神抚慰金 元等共计 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XX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XX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XX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XX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XX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XX承担赔偿,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1年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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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等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行为。那么,洗钱罪起诉书内容有哪些呢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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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信检公诉刑诉〔2018〕127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5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镇**村**号。因涉嫌洗钱罪,2017年8月29日被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2日被执行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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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由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洗钱罪,于2017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被告人刘某某根据集资诈骗犯许某某的要求在上饶民生银行办理了一张账户账号为62169178********的银行卡并开通了短信通知业务,后将该卡提供给许某某使用。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许某某在担任广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饶**公司市场总监期间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并以现金方式从中收取市场推广费共计人民币160000元存入该民生银行账号,期间许某某使用该账户向其妻子刘某甲转账人民币179850元。


  2017年8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


  2.证人许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明知是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其刑事。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贡碧芝


  2018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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