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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哪个?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1年10月29日 来源: 常德刑事辩护律师   http://www.xsbhlvsxm.com/

  袁志鸿,常德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南天门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袁志鸿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复核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哪个?



一、复核司法鉴定的机构是哪个


复核鉴定的申请、决定和委托同初次鉴定基本相同。鉴定委员会受理案件后交相关专业的专家小组进行鉴定。专家鉴定小组的成员应是固定的,是经过审查并获得委员会颁发的专家资格证书者。每一案件中参与鉴定的成员不得少于5人。成员过少,一则缺乏代表性,二则难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客观性、准确性。同时,曾参加过该案鉴定的专家必须回避。专家小组的鉴定活动,必须在鉴定委员会直接领导下进行,由组长主持。要绝对保证鉴定活动独立进行。任何人不得干预,不得对鉴定结果提出任何要求或提供任何暗示。专家小组内部要严格执行鉴定活动独立的原则。鉴定结论一致的,参加鉴定的每个专家在鉴定书上签名;鉴定结论不能取得一致的,可参照各国立法的惯例,在鉴定文书上分别写明不同意见的依据及其人数,或分别出具鉴定文书。决不能采取投票方式,以多数人的意见作为鉴定结论,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备查。委托机关、人大、政协可派代表旁听鉴定小组的讨论活动。


二、复核鉴定有哪些特点


复核鉴定具有以下特点:


1、复核鉴定主体特殊。复核鉴定专指由国家级、省级司法鉴定委员会内设的各专业专家委员会进行的鉴定;


2、复核鉴定的性质是复核鉴定,原则上不接受初次鉴定,但由于受到技术、人员等客观条件的限制难以得出鉴定结论时,可由国家级或省级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复核鉴定是开放式的为公众服务的,既为司法机关、其他裁判机关、国家证明机关服务,也为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服务;


3、复核鉴定是一次独立鉴定,不受以前鉴定结论的影响,应出具独立的鉴定结论;


4、复核鉴定是共同鉴定。在司法鉴定委员会主持下,汇集省内或全国著名专家,共同完成疑难、复杂、重大的鉴定工作,从理论上,更具有可靠性;


5、复核鉴定实行集体负责制,由司法鉴定委员会对外负责。


综上所述,当事人因为人身损害申请司法鉴定,拿到鉴定书后要仔细阅读。认为鉴定结果存在错误,可以申请复核鉴定。有权进行复核鉴定的机构是省级以上鉴定机构。如果鉴定内容复杂,鉴定小组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复核鉴定的结论要经过鉴定人签字。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是:委托;受理;初次鉴定;补充鉴定;重新鉴定;复核鉴定;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出庭等程序。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1、委托


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业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


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当事人委托司法鉴定时一般通过律师事务所进行。


2、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并作出如下决定:


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


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


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退回鉴定材料并向委托人说明明理由;


对于函件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收到函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


3、初次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案件后,应当指派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承担鉴定工作,同一鉴定事项应当由两名具有社会专业司法鉴定资格的人员进行。


4、补充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应当对委托人请求的事项进行审查,不属《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情况,并退回委托书。


补充鉴定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定原鉴定人进行,也可以指派其他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鉴定文书是原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


5、重新鉴定


对重新鉴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原鉴定材料相同的材料。重新鉴定仍在原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的,不能由原鉴定人承办重新鉴定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


6、复核鉴定


对鉴定结论有异议需进行复核鉴定的,其他资质较高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复核鉴定。复核鉴定除需提交鉴定材料外,还应提交原司法鉴定文书。


7、司法鉴定文书的出具


司法鉴定人完成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后,应当出具司法鉴定文书。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要求。司法鉴定文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两份由司法鉴定机构存档。


8、出庭


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关的要求按时出庭。司法鉴定人出庭时,应当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依法实事求是的对鉴定结论的依据进行说明,回答与鉴定相关的问题。


申请司法鉴定程序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其过程一般是分为八个步骤,如果不涉及到到二次鉴定或者重复鉴定的,涉及的步骤或者材料会更少一些。二次鉴定和重复鉴定是有着一定的标准和条件的,如果不符合标准的鉴定机构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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